109年度補字第1873號
原 告 劉家康
上列原告與
被告皇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吳宜芬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金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600萬元,合計1,000萬元,另請求給付
違約金及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