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945號
原 告 統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起祥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萬0,9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萬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如委任
訴訟代理人,並請出具
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