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974號
原 告 鍊金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豪科創股份有限公司間
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伍佰伍拾元(計算公式:美金37,800元×109年8月21日起訴時兌換新臺幣匯率29.75=新臺幣1,124,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