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983號
原 告 嘉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子鴻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1,83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103.54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9.75折算新臺幣為15萬1,8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