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1997號
原 告 首億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龍財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公司之印鑑章,
核屬財產權訴訟,
惟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沛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