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2041號
原 告 連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奈德光電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其請求金額為美金8萬8,902.35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9年8月31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29.76)計算,折合應定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5,734元【計算式:88,902.35×29.76≒2,645,734(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