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2076號
原 告 晟鈺智能全球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主張其已施作完工工程、追加工程,以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97萬1,982元及
遲延利息部分,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397萬1,982元;原告並主張其既施作完工
本件工程,
乃以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發票人為晟鈺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票面金額分別為150萬8,220元、452萬4,660元、19萬6,000元、58萬7,999元之預付款保證票、履約保證票共計4紙
本票,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1萬6,879元(計算式:1,508,220+4,524,660+196,000+587,999=6,816,879)。原告於本訴合併提起二項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78萬8,861元(計算式:3,971,982+6,816,879=10,788,86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