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2093號
原 告 威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雷射光電
暨內鏡微創協會間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7,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