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2135號
原 告 趙良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返還價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芮瑪國際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