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2220號
原 告 彭靖祐
周瑋馨
宏昌錦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係確認原告就坐落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地下一層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市價為核定之依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鑑價報告,並憑該鑑定報告所示系爭建物市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悉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