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2242號
原 告 華熙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保證責任臺北市台北地下街場地利用合作社
代 表 人 盧寶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作社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確認
被告民國109年6月18日理事會關於「肆、討論事項及報告事項」第四案第⑵、⑶案決議無效
,其性質與
人格權、身分關係範圍之
非財產權無關,
核屬財產權訴訟,
惟原告未提出足資計算其可獲得之客觀利益之資料,
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