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2365號
原 告 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海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未註明美金者則下同)2,167萬2,384 元(計算式:美金74萬3,478元×起訴時即109年10月12日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15=2,167萬2,3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萬2,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