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2420號
原 告 頌揚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
聲請對
被告祥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6,09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