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2482號
原 告 精鼎智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奕好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6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