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2494號
原 告 勝發顧問有限公司
原 告 威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被 告 陳吳娟
梁堯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搭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建物,而
無權占有系爭土地,面積約60平方公尺(實際面積待測量後補正),
爰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拆除
上開地上建物,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所受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等情。關於原告請求命被告拆除
地上物及返還無權占有系爭土地部分,暫先依原告所主張被告應返還之系爭土地占用面積60平方公尺為準,
按起訴時交易價額即109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0萬7,000元計算,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42萬元。又原告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損害之不當得利部分,則無須併算其價額(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準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2,442萬元(
嗣後依測量結果再另行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6,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