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2518號
原 告 鑫宏達實業有限公司
原 告 乙弘機電有限公司
原 告 浚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德
原 告 孟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坤
原 告 茂晉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仁祝
上五人共同
複 代理人 城紫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萬8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