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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8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99號
原 告 加諾康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博盛
訴訟代理人
黃儉忠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順易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6,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