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東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江山、臺北市體育總會田徑協會、中華民國飛鏢協會、中華民國泰拳協會、中華兩岸文經科技創新交流協會、普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1 萬1,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8,91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