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旭昌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繼續履行工程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民國109年1月13日起至110年7月14日止路面修補工程合約書所約定之路面修補工程繼續交由原告施作,核其性質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惟原告並未表明
上開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自行補繳裁判費。如無法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