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樺榮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5,38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