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經典普羅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聲請對
被告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萬1,125元,原告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萬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補繳新臺幣1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