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明日大飯店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順猛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明被告應自
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
按月返還新臺幣(下同)17萬5,000元,及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5年1月31日止,按月返還18萬9,280元,然未繳納
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1,259萬2,720元【計算式:(175,000×46)+(189,280×24)=12,592,7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