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銘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0萬1400元及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640萬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459元,未據原告繳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正,逾限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