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儂儂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深圳市母嬰良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萬0,256元(計算式:人民幣35萬3,548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9 年4月27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3 =新臺幣152萬0,2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