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大盛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加百量有限公司及劉彥伶間給付押租金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9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