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艾科盟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盧貝思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連星堯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對
被告之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是否經合法送達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
主文所示。
兩造並應於110年4月9日前,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附件:
一、原告部分:
㈠
訴之聲明第1項:「被告應依原證3報價單所示維修條件至原告公司履行修繕義務。」其中「原告公司」係指何處所?請以門牌號碼或其他可資識別之方式具體特定。
㈡訴之聲明第3項:「被告應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完成機器維修日止,按日給付原告2萬元及年息5%之利息。」其中「完成機器維修日」應如何特定?「年息5%之利息」計算之
期間(起
迄日)為何?該利息之
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被告部分:
原證3報價單2張,分別是針對何機器所為報價?「總價」欄記載「7,100~19,300」、「14,000~17,300」其最低價與最高價各係如何計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