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6號
原 告 佳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炳均
原 告 娸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江明軒律師
被 告 春地嬉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泰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佳緯貿易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捌仟捌佰
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娸妍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之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佳緯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佳緯公司)於民國
102 年3 月間簽訂促銷檔銷售合約,由被告向原告佳緯公司
訂購醫美級無皂基嬌柔沐浴乳1000ml×2 入之商品(下稱
系
爭商品),並約定被告應於收到正確發票後於45個工作日內
將款項匯入原告佳緯公司帳戶(下稱系爭甲契約),
詎被告
於清償期屆至,尚積欠系爭甲契約款項新臺幣(下同)276
萬8810元未清償(詳見附表一),故原告佳緯公司向被告請
求
上開款項,並以末筆款項清償期屆至之
翌日起算
遲延利息
。又自107 年1 月起,原告佳緯公司、被告約定改由原告娸
妍有限公司(原名為淳貿有限公司,下稱娸妍公司)提供系
爭商品與被告,並約定被告應於收到正確發票後於45個工作
日內將款項匯入原告娸妍公司帳戶(下稱系爭乙契約),詎
被告於清償期屆至,尚積欠系爭乙契約款項餘443 萬9800元
(詳見附表二,此部分本件僅請求285 萬1680元),故原告
娸妍公司向被告請求上開款項,並以末筆款項清償期屆至之
翌日起算遲延利息。爰依
民法第367 條規定及系爭甲契約、
系爭乙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
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民事聲明
異議狀
抗辯兩造
債權債務關係並
非單純等語。
三、
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促銷檔銷售合約、發票等
件為證,而被告雖對
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惟僅空言辯稱兩造
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單純
云云,未提出具體答辯
要旨,且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
出書狀爭執,應
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
開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之本金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一:
┌──┬───────┬───────────────────┐
│編號│
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
├──┼───────┼───────────────────┤
│1 │106 年6 月20日│69萬7120元 │
│ │ │(其中被告已償還45萬,尚欠24萬7120元)│
├──┼───────┼───────────────────┤
│2 │106 年7 月20日│33萬2920元 │
├──┼───────┼───────────────────┤
│3 │106 年8 月7 日│17萬9000元 │
├──┼───────┼───────────────────┤
│4 │106 年9 月20日│39萬2360元 │
├──┼───────┼───────────────────┤
│5 │106 年10月20日│61萬5345元 │
├──┼───────┼───────────────────┤
│6 │106 年11月20日│90萬0365元 │
├──┼───────┼───────────────────┤
│7 │106 年12月20日│10萬1700元 │
├──┴───────┼───────────────────┤
│ 總計欠款金額│276萬8810元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金額 │
├──┼───────┼───────────────────┤
│1 │107 年1 月15日│61萬6090元 │
├──┼───────┼───────────────────┤
│2 │107 年2 月21日│53萬4940元 │
├──┼───────┼───────────────────┤
│3 │107 年3 月20日│41萬0060元 │
├──┼───────┼───────────────────┤
│4 │107 年4 月20日│35萬7100元 │
├──┼───────┼───────────────────┤
│5 │107 年5 月15日│32萬0235元 │
├──┼───────┼───────────────────┤
│6 │107 年6 月15日│52萬8055元 │
├──┼───────┼───────────────────┤
│7 │107 年7 月13日│28萬2640元 │
├──┼───────┼───────────────────┤
│8 │107 年8 月16日│25萬6780元 │
├──┼───────┼───────────────────┤
│9 │107 年9 月17日│37萬2700元 │
├──┼───────┼───────────────────┤
│10 │107 年10月15日│29萬9760元 │
├──┼───────┼───────────────────┤
│11 │107 年11月15日│19萬4120元 │
├──┼───────┼───────────────────┤
│12 │107 年12月6 日│18萬2120元 │
├──┼───────┼───────────────────┤
│13 │108 年2 月15日│8 萬5200元 │
├──┴───────┼───────────────────┤
│總計欠款金額 │443萬98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