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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92號
上  訴  人  鴻慶旗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延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鑫禮品旗幟社即吳國珍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10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改判被上訴人富鑫禮品旗幟社即吳國珍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