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黃秀苓
黃怡雅
卓品妏
黃莀薾
陳世哲
邱琬芸
吳家駿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海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達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109年度訴字第1356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19,500元(先位聲明部分:17,650,000元+6,769,500元=24,419,500元,
備位聲明部分:17,650,000元+2,610,371元=20,260,3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0,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