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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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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04號
上  訴  人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祥 


被  上訴人  心拓原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汝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3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均已於110年4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7至331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333至337頁),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