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
原 告 魯桂銣
被 告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萬益
共 同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楊仁彰,應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楊仁彰應於110年5月10日前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附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