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創采生醫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連缃縈
被 告 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典生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弈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容
被 告 爵詩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容
被 告 創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容
被 告 林淑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創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采生醫有限公司」。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中關於「創典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典生醫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