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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9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90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許雅鈞
被      告  創采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複代理人    連缃縈
被      告  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典生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弈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被      告  創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容
被      告  爵詩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容
被      告  創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容
被      告  林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創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采生醫有限公司」。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中關於「創典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典生醫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