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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07號
原      告  陳延寰 
訴訟代理人  賴詩婷 
被      告  鋒霖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彥衡 
被      告  黃冠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秋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併將繕本逕送對造
   原告備位請求依據兩造間「退還投資款協議」,該協議為兩造何時、地之約定?具體內容及達成合意之經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