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2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尼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世模
即 被 告 施凱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