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尼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環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世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施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