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金山 
上 訴
即  原  告  王世淵 



            雲協全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柏生 


上列上訴人被告趙金山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世淵、雲協全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09年12月4日寄存送達於二重派出所經1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