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
上 訴 人 致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