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2535號
原 告 郭俞彤
被 告 晶緯實境體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以
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出於法院為之。並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9年4月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76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