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25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昊恩
即 被 告 深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