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25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瘋狂概念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阮奕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訴字第25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2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23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此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稽,則依
前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范雅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