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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6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61號
原      告  許春枝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施懿哲律師
被      告  陳建豪
            範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高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併將繕本逕送對造
    被告陳建豪是否係為被告範達公司送貨時,發生本件車禍事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