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2661號
原 告 許春枝
施懿哲律師
被 告 陳建豪
範達企業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兩造應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據,併將
繕本逕送
對造:
被告陳建豪是否係為被告範達公司送貨時,發生本件車禍事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