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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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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88號
原      告  三普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勝榮 


被      告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