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29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華準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