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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9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軒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準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具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上訴人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