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29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祐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加盟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其部
分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273,636元,反訴部分為3
51,960元,合計本件上訴利益為 2,625,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0,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