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062號
原 告 台灣恩慈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袁震天
律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1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以109年度訴字第3062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
可憑,
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