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表決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01號
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林姿妤律師
            陳緒承律師
被      告  羅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競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雅麟 
被      告  三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峯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吳騏璋律師
            李永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表決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文淵為原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郭文艷,嗣於訴訟中變更為林文淵,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命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