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177號
原 告 三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地腊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不宜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