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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77號
原      告  三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宇翔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      告  台灣地腊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男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不宜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