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246號
上 訴 人 活泉國際音樂教育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27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
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郭子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