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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逾期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76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連千惠 
            朱正剛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世聰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壹、本訴部分」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及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