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33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雙蓮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好味全市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就
主文第1項判決上訴人騰空遷讓返還房屋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886元(即依估價報告書就臺北市○○區○○街0號MAJI-021場地所評估總值);就主文第2項判決上訴人給付水電費及抽成費用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38,244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8,130元(計算式:909,886元+538,244元=1,448,1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032元,又主文第3項判決上訴人給付
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屬附帶請求之性質,不併算其價額,
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